安徽蚌埠万达广场一住宅楼混凝土强度不达标,罚款33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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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罚[2019]11-1号)写明,中国建筑一局(集团)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在淮上区万达广场D区住宅5#楼二层剪力墙混凝土施工中(经检测只达到C40强度等级,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C50要求)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,违反了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(编注: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,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,不得偷工减料。
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,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)
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29日向发出了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监察)城管(质监)告[2019]11-1号,并于2019年11月1日送达中国建筑一局(集团)有限公司,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陈述申辩,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。
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和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的规定,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责令其改正,并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16588131.78元的2%计:331762.63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(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违反本条例规定,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,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,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,责令改正,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;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,负责返工、修理,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。)
与此同时,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七十三条,对淮上区万达广场D区住宅项目经理朱某做出单位罚款数额331762.63元5%计:16588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(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,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,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。)